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3374号
原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401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军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9号5幢平房501号。
法定代表人:贾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睿,男,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