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0144号
原告***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代理人李翰生,广东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广东展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一被告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为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盛聪聪,系第一被告员工。
第二被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委托代理人邰莉莉,系第二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旭
人民陪审员 杜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黄素雅
书 记 员 张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