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523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军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某某,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龙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龙旗公司支付2020年4月8日至7月8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20.5小时的加班工资45,620元。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4月8日至龙旗公司工作,担任主任软件工程师一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0元,转正后25,000元。**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工作日自18:00起算加班),龙旗公司有工作流平台和工时管理系统两种途径择一填报加班,其通过工作流平台申请了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日加班过于频繁,其加班后通过工时管理系统补填后经领导审核确认即可。经其统计,2020年4月8日至7月8日延时加班共计220.5小时,其中包含了2020年5月5日计5小时、5月10日计4小时的休息日加班,其也按照延时加班计算1.5倍主张,2020年5月5日是出差在途时间,5月10日是出差期间进行加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24,000元。
龙旗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龙旗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加班申请必须经过领导的事先批准,其已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告知员工,**对此规定也十分清楚,曾在2020年5月1日、6月25日通过系统申请过15小时的加班,龙旗公司支付了加班费。现**所主张的加班均未经过申请,也未获得批准,不属于加班。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24,000元无异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8日,龙旗公司向**发送录用通知书,内容为录用**担任主任软件工程师,试用期月基本工资24,000元,转正后25,000元。**与龙旗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第4条约定“任何时间、任何性质的加班加点,乙方(即**)应事先征得甲方(即龙旗公司)的书面确认同意,如因紧急事情的,也必须在事件结束后的24小时内进行确认,否则不视为加班”。
2020年5月1日23:02,**通过龙旗公司内部系统中的“工作流平台”申请2020年5月1日8:00-23:00加班15小时,加班原因栏填写“B230项目紧急”;2020年6月24日,**通过龙旗公司内部系统中的“工作流平台”申请2020年6月25日8:30-23:30加班15小时,加班原因栏填写“B280屏幕唤醒和功耗问题”;审批日志显示上述两次申请后均有经理、总监、体系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龙旗公司已支付2020年5月1日、6月25日两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2020年10月2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旗公司支付2020年4月8日至7月8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20.5小时的加班工资47,521元。2020年12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龙旗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载明:员工加班均须通过工作流平台提前进行申请。确因突发、紧急或难以预料事件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向直接主管(须部门经理及以上)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特殊原因无法提前申请的须不迟于当月考勤截止日前补报加班申请手续,并附详细原因说明,经直接主管批准后方可计算加班;出差期间如安排加班,须另行走纸面《出差加班申请单》并审批至中心负责人。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网页截屏、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考勤管理规定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庭审中,**表示工时管理系统中会填报每日工作的具体起止时间,经领导审核通过后系统就不再显示具体时间,申请调取龙旗公司工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工时数据。**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的工时管理系统截屏一页,显示类型均为日报,日期为2020年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及5月18日,填报有相应项目的工作内容、工时审核状态栏均为“审核通过”,页面最下方显示目前在第2页,每页信息20条,共58条;
2.部门助理孙某某回复**所发送的报销打车发票电子邮件截屏,显示**所提交的报销发票事由栏均填写“加班”。
龙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表示工时管理系统中可以填报具体工作时间,但不是强制填写,该系统仅起到方便领导了解下属工作内容的作用,并非确认加班,随着系统的更新,之前的数据已经全部删除,无法提供,其也不能确定**是不是填报了大量延时加班的工作时间;龙旗公司有很多社团,许多年轻人在下班后仍然参加活动或者在周边吃完晚饭才离开,其拨给各部门活动经费,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对于晚于21:30离开的员工给予报销打车费的福利,报销并不以加班为前提,不能依据离开办公场所的时间及其报销了打车费认定加班。
本院认为,龙旗公司虽有通过工作流平台申请加班的规章制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均确认龙旗公司另有工时管理系统可以填报每日的工作起止时间,并由龙旗公司审核通过该工时。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龙旗公司本应向本院演示工时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以核对**是否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但龙旗公司表示不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结合**报销工作日打车费时申请事由栏均记载为加班,故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定其在2020年4月8日至7月8日期间存在加班。因龙旗公司举证不能导致本院无法核对具体的加班时间,故本院采信**所述加班时间的主张。但其中2020年5月5日系出差在途时间,**主张出差在途时间计算加班,缺乏依据,2020年5月10日**主张系出差期间被安排加班,相应的2020年5月6日至5月18日工时管理系统截屏中却无该日记录,应予剔除。综上所述,龙旗公司应支付**211.5小时的延时加班工资,因龙旗公司对**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4,000元无异议,经本院核算,龙旗公司应支付**2020年4月8日至7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43,758.6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4月8日至7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43,758.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蔚夏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