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融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与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1)苏1084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融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63260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执行费5349元由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我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4日和2021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已对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大众牌、苏K×××××大众牌、苏K×××××大众牌和苏K×××××别克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邮寄单回执显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于2021年10月13日走访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保卫人员称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停产,相关调查情况已
制作谈话笔录附入本案卷宗。
3、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本案执行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1号【不动产证号:江苏(2017)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9927号、江苏(2017)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9928号及江苏(2017)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9930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较多,且本院无处置权,均已发函参与分配。
4、因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查封且不再生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5、因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征求申请人破产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