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006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 被告: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二区1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送达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