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006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
被告: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二区1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送达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