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11民初10355号
原告:***,男。
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付防盗门费5,999元、门套及维修费3,000元、弱电维修费1,000元、维权误工费3,901(按实际天数和工资证明计算,包括起诉1天、出庭1天、外出购买材料1天、面谈商家1天、在家等待安装1天)、交通及购买材料运费500元,合计总费用金额为1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于小米公司的米家平台购买**公司生产的一款OJJ***锁,但**公司隐瞒事实,不履行无损安装承诺约定,将完好的防盗门多处钻孔损坏,且拒绝赔偿;小米公司作为平台责任方,不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正常安装门锁,没有对原告的门体进行任何破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那么多损失;2、根据订单显示,收件人是***,并非原告,故有理由相信原告并非本案的买受人。
被告小米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根据原告起诉状的陈述,其购买了**公司的***锁,显然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应为作为买方的原告和作为卖方的**公司,小米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2、原告要求平台担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米有品用户协议》第一条定义规定,小米有品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商家和用户之间的交易提供网络交易的场所、技术支持及平台服务的网站、客户端及微信小程序。商家对其在利用小米有品网站平台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独立进行订单处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对其在小米有品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已经注册为小米有品的会员,所以其行为应该当然受《小米有品用户协议》的约束。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小米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3日,原告通过小米有品平台购买鹿客***锁OJJ,该订单金额为999元且已完成收货,收货人为***。2019年1月5日,安装师傅到原告家进行***锁安装。
小米有品平台需用户同意《小米有品用户协议》等协议后方可进行登录,该协议载明:定义:小米有品(简称“有品”)是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为所有入驻有品平台的商家与用户之间的商品交易提供网络交易场所、技术支持及平台服务等网站、客户端及微信小程序。第三方平台商家(简称“商家”)是指通过小米有品平台**、销售商品,并最终和用户完成交易的主体,是商品的提供方和销售方;商品购买:小米有品是网络交易平台,对于明确表明为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商品,有第三方商家独立进行商品发货、开具发票、物流配送、并对小米有品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平台不承担前述义务及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小米有品讲不对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商品进行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服务由第三方商家自行向用户承担;订单成立:在小米有品平台上提交订单并付清全款后,方视为您与商家之间就已付款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信息监控:小米有品会尽最大努力保证用户所浏览的商品/服务信息准确性,但无法注意审查,您应谨慎判断;售后服务:商家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小米有品平台上公布的售后规则向用户提供售后保障;免责声明:因第三方商家宣传承诺及提供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可控性,小米有品会尽量进行审核和筛选,仅提供互联网平台或推广服务。
小米有品平台就OJJ***锁向用户说明安装须知,写明安装可能涉及房门改孔、扩孔等不可恢复的操作,用户同意改动后,非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无法承担恢复原门的责任,如用户比较重视,请及时叫停师傅改动;因原门锁面积,导致安装新门锁后产生的孔洞外漏,不在免费安装维修范围内,需用户自费修补;特殊门体安装时改动较大且不可恢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打孔门照片、订单截屏、电子发票,被告**公司提供的产品安装须知、安装过程照片,被告小米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用户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货物收件人虽非原告,据原告自述系原告之妻,货物送到时双方无异议,即可视为系原告购买。原告登录小米有品平台前需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现成功购买了被告**公司的案涉产品,根据用户协议约定,应视为原告对相关协议无异议,并与被告**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详细知晓产品及安装须知等信息,现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在网站上**出安装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履行了提醒通知义务,原告应在门锁安装前提前知晓此安装须知,若在门锁安装时出现问题应及时制止或与安装师傅协商,现案涉门锁已安装完毕,根据原告自述案涉门锁可以正常使用,并非被告**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故对原告请求赔偿防盗门费5999元,实际金额应为999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门套及维修费,相关须知里明确说明安装新门锁后产生的孔洞外漏,不在免费安装维修范围内,需用户自费修补,因此对于原告主张门套及维修费3,000元、弱电维修费1,000元一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权误工费3,901元、交通及购买材料运费500元,无有效证据证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明确被告小米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〇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