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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2684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陈**良,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与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季佳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