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遗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告、互诉原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MEC9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二区1号楼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14950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1、**网络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79537.6元[(24000×9+48000+93724.13)÷9];2、**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共计38531.5元(293÷365×24000×2);3、两**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93724.13元;4、**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64000元;5、**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支付***6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241元(24000÷21.75×6×2);6、**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庭审中,将诉请第一项金额变更为55854元(9309×3×1×2),将诉请第三项变更为由**网络深圳分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827.5元,**网络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40232.3元,将诉请第四项变更为**网络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4元,将诉请第六项变更为8000元。***另明确6项诉请由**网络深圳分公司承担责任,**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深圳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网络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4965.52元;2、**网络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5元;3、**网络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55854元;4、**网络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1713.93元;5、***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网络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310.34元;二、**网络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5元三、**网络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8620.68元;四、**网络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344.22元;五、**网络公司应对**网络深圳分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网络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3.53元,由**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负担1.47元;**网络深圳分公司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0.82元,由**网络深圳分公司负担4.18元。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二、请求判决支持***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网络深圳分公司、**网络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计38531.5元,计算公式为(293÷365)×24000×2。
上诉人**网络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院针对双方提出的上诉事由,评判如下: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提交的邮件记录可初步证明其在入职**网络深圳分公司处存在工作日加班情形,**网络深圳分公司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判决**网络深圳分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310.3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网络深圳分公司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虽然**网络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为亏损状态,但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撤销了机械工程师岗位,亦未有证据显示**网络深圳分公司与***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故**网络深圳分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网络深圳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一审判决**网络深圳分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年终奖问题。***提交的录用通知书及员工手册均载明年终奖需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及个人考核绩效等予以发放,**网络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为亏损状态,故一审法院对于***有关年终奖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网络深圳分公司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网络深圳分公司承担5元,***承担5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书民(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