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909号
原告:北京露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81幢A8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露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露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露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