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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杨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5853号 原告:***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居然之家坤泽店一号楼三层JM28-1-3-017。 法定代表人:溪瑞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杨公司)与被告***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杨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溪瑞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公司及**公司赔偿佳杨公司擅自更换代理商的损失(包含租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退租损失、应退预付款、应退保证金、应付回购对价、其他应付补贴或奖励等)504203.58元、违约金151261.58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至2021年,佳杨公司每年都与**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协议,约定由佳杨公司担任**公司相关智能电子产品在山西省若干城市的代理商。签约后,佳杨公司为履行代理服务付出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2021年3月2日,在双方合作良好的情况下,**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将山西省临汾市的销售代理权授予山西***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佳杨公司未完成2021年1、2月份的采购任务系受客观因素影响,**公司未经协商即解除合作协议、将代理权授予**公司属于权力滥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佳杨公司的正常经营并给佳杨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上述损失包含租金及人员工资损失、退租损失、应退预付款、应退保证金、应付回购对价、其他应付补贴或奖励等。其中,价值26533元的成品**、价值2790元的备件**、价值25445元的侧条**、价值37962元的样机**、价值31011元的物料****公司应予回购。**公司并应退还剩余的采购预付款、备件预付款及质保金,支付网单安装费10029.58元,赔偿门店提前退租导致的进场费和质保金损失30000元,给付“终端大比武”奖励14000元、“***”补贴3000元、门店装修补贴2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佳杨公司未完成采购任务,我公司依约享有解除权。佳杨公司在我公司使用的线上平台留有采购预付款97130.3元,该款项应予退还。我公司确已收到佳杨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但佳杨公司未配合结算,双方亦未签订终止协议,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且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说明,我公司在解约后一年内可暂扣10000元的保证金。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样机等应由我公司回购,备件预付款及网单安装费均系双方售后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故不同意佳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与**公司系独立的法人,财产彼此独立,**公司不应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辩称,我公司确系**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两个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不同意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答辩意见与**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日,**公司(甲方)与佳杨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区域零售综合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2021年代理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智能门锁、***眼、智能门铃、网关等系列产品,乙方为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晋城市、朔州市、大同市、**市、忻州市、阳泉市注册商户,从事智能电子产品的销售,双方希望利用各自在业务领域的优势,进行合作,故此,甲方指定乙方为零售渠道代理商,代理甲方全品类产品(包括**品牌),包含门锁、***眼、智能门铃、网关等系列产品;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销售区域为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晋城市、朔州市、大同市、**市、忻州市、阳泉市;甲方保证按照约定给乙方供货,对乙方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其他与授权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支持,如提供统一的市场推广、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材料,执行统一市场营销支持、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乙方自订购之日起在产品约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会及时、免费退换(质量问题的确认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更换周期为每月更换一次);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连续2个月未完成月度采购任务,或未完成当季度采购任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代理协议;采购任务详见附件一《授权代理商任务确认及奖励政策》;甲方在与乙方签订代理协议后,在其销售区域范围内甲方会协助乙方建立营销网络,发展经销商;甲方有权监督其建立的营销网络和经销商是否符合甲方销售规划;如乙方的经销商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实施处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执行的统一市场价格体系,维护市场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或变相提升、降低产品的二级分销价、市场价;乙方义务对低价等不正当竞争向甲方举报;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全年和季度产品销售计划,明确告知销售网络;乙方需完成双方签订区域销售任务;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代理任何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第三方的服务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绿米、欧莱斯顿等厂家生产、销售的智能门锁、***眼、智能门铃、网关等产品);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照《**区域代理市场监察条例》承担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应根据客户订单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确保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为客户提供配送、安装交付和售后服务;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导致甲方迟延为客户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先行承担责任,支付赔偿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体系零售价格与甲方当月价格政策统一,如果有低于当月价格政策促销,乙方需至少提前一周向甲方报备,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利对智能门锁、***眼、智能门铃、网关等系列产品的市场销售指导价进行调整,但须提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钉钉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0000元,当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后,如乙方仍存在未向甲方交纳的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则甲方有权自行从保证金中扣除,经甲方确认乙方处理完所有客户遗留问题,双方结清余款后,甲方会以《终止协议》与乙方确定应退还的保证金,并在终止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5日内安排发货,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货物无法销售时,甲方承诺更换乙方订购产品;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取货地点,货物的风险在货运部门与乙方实际交付时转移,产品由甲方仓库运送至乙方所在区域的货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钉钉、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该协议附件一《授权代理商任务确认及奖励政策》规定:乙方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授权代理区域完成**相关产品250万元的采购额,产品单价以甲方系统发布的结算价格为准,具体采购任务为1月15万元,2月7.5万元……;乙方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授权代理区域完成**智能门锁3125台的销售数量,完成季度采购额的给予采购额2%的奖励,完成年度采购额的,给予采购额1%或2%的奖励。 该协议后附的《关于2021年市场监察条例的补充说明》规定:代理商与我司协议终止后,依据双方最近一次签署的年度《**区域代理商零售合同》期间的进货额,暂扣部分保证金保障《云顶区域代理市场监察条例》的执行,总进货额小于500000元的,暂扣保证金5000元,总进货额大于等于500000元、小于1000000元的,暂扣保证金8000元,总进货额大于等于1000000元的暂扣保证金10000元,暂扣期限为一年,如解约代理商在一年内无违约情况出现,到期后保证金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佳杨公司在该规定落款处盖章。 2021年1月及2月,佳杨公司的相关产品采购额为零。2021年3月2日,**公司口头通知佳杨公司解除合同,2021年8月9日,**公司向佳杨公司送达了书面解约通知。 另,2019年度、2020年度,佳杨公司均曾与**公司签订类似合作协议。其中,2020年度佳杨公司未能完成第四季度采购任务(10月、11月、12月的采购任务依次为250000元、300000元、250000元,实际完成采购金额依次为140000元、60000元及0元)。 此外,2020年1月1日,佳杨公司与案外人天津**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签订《**交付及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售后合作协议),约定佳杨公司负责太原市小店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尖草坪区的相关产品交付、安装等售后服务。 双方当庭确认:履行代理合作协议时,**公司会制定相关产品的市场指导价区间,佳杨公司根据自身计划和消费者需求通过线上平台“氚云系统”采购产品,采购价低于指导价,采购后佳杨公司在指导价区间内自行销售,销售对价归佳杨公司所有,销售及获得对价的情况无需告知**公司;采购预付款系通过“氚云系统”订货时预存的款项;现佳杨公司剩余采购预付款97130.3元未获退还;样机系佳杨公司自开始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以来为便利销售而购买,用作门店内样品的产品;佳杨公司在履行与案外人天津**公司的售后合作协议时亦需在“氚云系统”下单采购售后服务所需产品,采购此类产品的预付款称为备件预付款,相应产品称为备件;现佳杨公司剩余备件预付款2475元未退,另持有备件若干;由于销售产品后需在“氚云系统”填报售出情况以完成安装与售后,**公司可藉此统计销售量并作为开展销售量奖励的依据。 庭审中,佳杨公司主张其自2018年起担任**公司的代理商。就此,佳杨公司提交山西京恒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恒晨公司)与**公司的《**区域代理商零售合同》,与京恒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结婚证等证据。**公司、**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佳杨公司主张其系授权区域的独家代理商,**公司2021年1月授***公司担任相同区域的代理商,已构成违约。就此,佳杨公司提交2021年10月与案外人的通话记录、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的代理授权书照片等证据。**公司、**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佳杨公司另主张解约后**公司应回购其**、样机等。就此,佳杨公司提交2021年10月与案外人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公司、**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佳杨公司还主张解约后其门店提前退出相应卖场,已交纳的进场费和质保金无法取回。经询,佳杨公司称卖场对相应门店的经营项目并无限制。 佳杨公司主张**公司应奖励其门店装修费20000元。经询,佳杨公司认可完成2021年第一季度采购任务的代理商可获得上述奖励,而其未完成第一季度采购任务,但佳杨公司称其2021年3月1日下单欲完成采购任务时**公司未予收款。**公司则称佳杨公司下单时间为2021年3月8日,当时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就此,**公司提交系统订单截图为证,佳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反证。 佳杨公司还主张其完成2019年1月至6月的终端建设指标后**公司应给予“终端大比武”奖励20000元,但**公司支付6000元后未支付剩余奖励。**公司不认可佳杨公司已获得上述奖励,并称上述奖励仅可用作市场推广费用,获奖者需向**公司提出申请,而佳杨公司未曾申请。佳杨公司认可上述奖励仅可用作市场推广费用,认可其未申请领取剩余奖励,但称系**公司未准许其申请,其才未作申请。 佳杨公司另主张其2020年第三季度在“***”开店,**公司应给予其补贴3000元。**公司认可上述补贴规则,但称其已支付上述补贴,并提交系统截图为证。佳杨公司认可收到了截图中的3000元补贴,但称收到的3000元系***装修补贴,与其主张的补贴无关。 佳杨公司还主张其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达标,**公司应给予“日本游”的奖励,现其不同意参与“日本游”,**公司应给予其现金补偿10000元。**公司认可佳杨公司曾获得上述奖励,但称当时受疫情影响无法组织“日本游”,现其可以尝试另行组织佳杨公司参与“日本游”,但无法给***公司“日本游”的折价。 佳杨公司又主张依据售后合作协议,其应获得网单安装费10029.58元。**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与本案无关。 **公司主张双方对采购预付款退款金额有争议、佳杨公司尚未完成售后合作协议的结算、双方亦未签署终止协议,故无法退还保证金。 **公司、**公司均主张两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此,**公司、**公司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截图、**公司2021年11期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截图为证。佳杨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订立的2021代理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使用“代理”、“代理商”等名称并约定**公司可制定市场指导价,同时明确约定交易采用“先款后货”的模式、产品实际交付时风险转移、在确认存在质量问题时进行退换,结合双方当庭确认的佳杨公司以低价采购后自行销售、销售对价归佳杨公司所有且无需上报等情形,应认定双方之间系产品经销关系,而非代理销售关系。 佳杨公司未完成2021年1、2月份的采购任务,**公司依约享有解除权,双方合同应于**公司的解约通知送达佳杨公司之日解除,结合双方合同对通知形式的约定,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书面解约通知送达之日即2021年8月9日解除。故对佳杨公司请求继续履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佳杨公司主张**公司违反独家授权的承诺构成违约,但其未就双方约定“独家授权”一节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佳杨公司请求退还剩余的采购预付款及保证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依据双方签署的补充说明,**公司可暂扣保证金中的5000元,待解约一年后返还,故本院对佳杨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公司仅以未签订终止协议等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佳杨公司主张**公司应回购其持有的样机、**等,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佳杨公司主张**公司应支付其装修费奖励,但未就其符合奖励条件一节提交充分证据,且佳杨公司自认**公司已于2021年3月2日口头通知解约,**公司未回应佳杨公司3月的订单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公司依约解除合同未见不当,合同解除后门店提前退租等商业风险均应由佳杨公司自行承担。 至于佳杨公司所称“终端大比武”奖励、“***”补贴、“日本游”奖励等,均非本案中2021年代理合作协议项下费用,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佳杨公司另主张违约金,而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公司亦未见违约,故本院对佳杨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备件预付款、备件**、网单安装费,均系佳杨公司售后合作协议项下款项或产品,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公司系**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公司未就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提交充分证据,故**公司应就**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杨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97130.3元、保证金15000元; 二、**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32元(***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97元,已交纳;剩余880.32元由***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