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恢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南环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44342。

法定代表人郑涛。

被执行人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524034X。

法定代表人张乃霞。

申请执行人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5413.33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继续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鲁EG××××、鲁E2××××的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利津县陈庄县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2执恢6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珍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