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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29443420。
法定代表人:郑涛。
委托代理人:李璧君、楼争青,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0613J。
法定代表人:吴翠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钢铁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江***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800元。
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四达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自行处分权益,并与被执行人江***钢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2执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伟忠
审判员门淑芳
审判员杨骏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