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1882号
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开发***工业园内钢构6号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浯溪南路金桥建材市场2栋7、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
被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隆安县。
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859元,减半收取4929元,由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