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103民初1783号

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意工业园内纲构6号栋。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莎,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长丰大道与亲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系被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莎、蒋小英及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所借款项10万元及利息3500元(按6%年利息从2019年10月6日计算至2020年5月5日止),利随本清;2、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两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4日,原告所在鸿意工业园物业管理公司即本案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纳、本案另一被告***到原告公司要求借款,称有一项目急需10万元资金,而当日该公司老总人在美国,联系不方便。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9年10月5日归还,原告按***要求,将上述10万元借款转到了***银行账户。2019年10月5日两被告未归还。之后,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总从美国回来后,称***以其公司名义借了多人款项,现人已不在公司。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但该公司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并公平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借款是以个人身份借的,愿意偿还,但是现在经济能力有限,按经济能力来偿还。

被告鸿盈公司辩称:1、在本案借贷关系中,是**转账到***私人的账户,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账户。原告存在违背合同约定的过错,不符合合同约定、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2、从原告跟现代钢结构公司过往的交易记录来看,都是双方公司指定账户,而该次转账却是向***自然人账户转款,涉及金额巨大,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3、***借款时只是本公司一名普通财务职员(已离职),不具备我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主体资格,也无我公司的法律授权委托书;且原告在转账前未向鸿盈公司负责人确认本案借贷是否属实,原告应对自己的转账后果负责;4、原告诉求中主张3500元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利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钢结构公司与被告鸿盈公司系租赁关系,被告***系被告鸿盈公司的出纳(已离职),负责收取原告钢结构公司的水电费及租金。2019年10月4日,被告***以被告鸿盈公司急需付材料款为由向原告钢结构公司提出借款。原告本着信任的态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并按被告***的要求将该借款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9年10月5日偿还,并加盖被告鸿盈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系被告鸿盈公司的出纳,且借条上加盖了被告鸿盈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被告鸿盈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永州市鸿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