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财保331号
申请人: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申请人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三吾支行的资金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倪文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伍丽娥
书 记 员 谢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