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1执保507号
关于申请人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永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650000元的额度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康益家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三吾支行账号的存款进行冻结。经查,被申请人银行该银行账户余额为1262.1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1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1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