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21执1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
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宋述敏,经理。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与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