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321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
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
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起北村。
法定代表人宋述敏。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环罚字[2015]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处两名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处进行检查,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述敏进行调查询问。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告字[2015]第04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桓环令改字[2015]第04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随后,申请执行人处负责人对被执行人研发、生产、销售阻燃材料、消防器材项目未取得环评文件,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2015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研发、生产、销售阻燃材料、消防器材项目未取得环评文件,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桓环罚字[2015]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研发、生产、销售阻燃材料、消防器材项目停产停业;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执催字[2015]04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桓环罚申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被执行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核查鉴别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初审意见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5]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依据和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5]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对其研发、生产、销售阻燃材料、消防器材项目停产停业。
三、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的义务。
四、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若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淄博祜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甘丽静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