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民终761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审理上诉人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7民终7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7民终761号文书中:“《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