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民初326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市溪河镇***二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和龙街15-1-7。
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昆,经理。
被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市滨河大街凤凰城北一门。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 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