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宋勇军,系负责人。
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于昆,系总经理。
被告:由志勇,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于井连,男,58岁,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与被告临江市公路建设管理处、由志勇、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井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秦丽南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洪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