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民初321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赵屯村二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福,舒兰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和龙街15-1-7号。
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经理。
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昆,经理。
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凤凰城北一门。
法定代表人:刘仁,局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死亡。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载明***父亲段忠岐于1993年11月25日死亡,及***母亲刘明琴、妻子李秀艳、长女段美玲、长子段华峰的身份信息。刘明琴、李秀艳、段美玲、段华峰授权李英福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李秀艳、段华峰及刘明琴与段美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福明确表示因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继承人不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死亡,其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44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许 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