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民初41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泽,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三幢2D室。
法定代表人:张思潮,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功法
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
人民陪审员 徐立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宫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