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69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泽,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太和县重点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大和县人民中路徽商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2MB0Q66863R
法定代表人:苗玉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徽弘烨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8PR20。
法定代表人:张思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卫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太和县重点工程管理局及第三人安徽弘烨成建筑劳务有限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徐功法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