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502诉前调书42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8PR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二期2#-501。
法定代表人:张思潮。
委托代理人:余磊,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874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在南湾开元?湖畔云庐(融创?御湖宸院)项目工地从事机电安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8747元。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的欠款8772元(包含诉讼费25元)。具体支付方式:2022年8月31日之前,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款2649.1元;2022年11月15日之前,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款3498.8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款2624.1元。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按照未清偿的欠款(以8772元为基数,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从2021年10月2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款之日止)执行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顾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宇辕
书 记 员 徐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