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义诚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5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仁路15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75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