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义诚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569号 申请人: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仁路15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京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6,807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巨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6,80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