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贝耳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舒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1民初26199号
原告: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连振,总经理。
被告:上海贝耳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巧。
被告:上海舒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
原告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贝耳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舒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妍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