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5738号
原告:***,男,19x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550号7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昱泽。
原告***与被告上海洛可可整合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婷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