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对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5行中“原审法院”均应为“本院”,现予更正。
审 判 长 江 南
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
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乐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