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4350号
原告:浙江飞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金村。
法定代表人:曹一帆,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化成路251号二楼2001-2018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飞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 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圣婕
书 记 员 罗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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