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号
原告: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4幢一层。
原告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