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4幢一层。
申请人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63,32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奥特博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63,32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836.60元,由申请人上海共富柯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