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982民初1214号
原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办事处宏利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87435794J。
法定代表人:傅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翔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似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6(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7853216J。
法定代表人:苏守云。
原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福鼎高铁城幸福里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福鼎高铁城幸福里”项目进行景观设计。2014年12月24日,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197000元。2015年11月27向被告支付第二笔费用197000元。由于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无法满足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要求,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多次要求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修改,但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始终未能及时根据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提供成果。2016年3月4日,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园林景观方案修改》文件,但直到2016年7月,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仍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2016年7月4日,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园林设计合同终止函》。由于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故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将设计费394000元退还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16230元。为此,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订立的《福鼎高铁城幸福里景观工程设计合同》;二、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返还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设计费394000元;三、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16230元。
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市崇明县,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福鼎高铁城幸福里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本设计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本设计项目所在地”即为福鼎市,《福鼎高铁城幸福里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平心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