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办事处宏利商住楼6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87435794J。
法定代表人:傅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翔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似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29幢204室-6(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7853216J。
法定代表人:苏守云。
原告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特贝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处理争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计4451元,由福建置立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晓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