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

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5060号
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周,总经理。
被告: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76号-8。
法定代表人蒋正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