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

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506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周,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蒋正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张传周以其车牌号为鲁A×××**的奥迪轿车、申请人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传周名下鲁A×××**的奥迪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苏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