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

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3886号
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城办事处杭州路南、黄山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周,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燕郊开发区。
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