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9执2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745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楼3楼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UYHQ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09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人支付质保金1535元;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
经查,本院执行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护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109执2330号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并入(2023)桂0109执1776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