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5222号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南宁航洋信和广场**楼****。

负责人:段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蜀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永凯现代城1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赖金虎。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5490.5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25490.5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71119192020000413】,为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5490.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