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140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南宁航洋信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74542F。
负责人:段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蜀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海苏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嘉鹏海韵居****用代码91450500059533397Q。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北海苏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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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俊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