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
法定代表人:段涤。
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1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远。
本院在执行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20)桂0103执10056号执行案件中有尚未领取的执行款41529.9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20)桂0103执10056号案件执行款项41529.95元至本案,以清偿其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