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
法定代表人段涤。
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1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远。
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