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235号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
法定代表人:段涤。
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1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远。
本院在执行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终6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6686.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