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74542F。
法定代表人:段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蜀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十六号汇东国际小区五楼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03564U。
法定代表人:黎瑾。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属于归口由涉外审判庭或者专门合议庭审理的与外向型经济有关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我院提起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涉案的《新加坡
园区蒂森电梯维保合同》第9条“若协商不成,则提交设备所在地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因本案设备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院业已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本案移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健
审 判 员 罗建燕
审 判 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昊
书 记 员 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