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8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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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会,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2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雁,董事长。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桂01民初65号立案受理,同时作出(2021)桂01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2021桂01执保55号】冻结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友爱支行1306××××3871的银行存款867253元。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以(2022)桂0103民初528号立案受理。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3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友爱支行1306××××387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8672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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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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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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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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