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蔡县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蔡县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今是街道黎庙村委**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柯昌命,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21号河南教育学院教育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蔡县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C1幢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蔡县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柯昌命、***、***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建集团)、***、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是***的雇主,***没有将防火涂料的施工分包给***。一审***辩称,***干的是消防,***干的是水电,***是跟着***干活的。***上述辩称已自认其是***的雇主,***是跟他干活的。《水、电、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最开始是***与新***公司签订的,***将水电分包给***后,二人没有再签订新的合同而是在原《水、电、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上加了***的名字,但合同履行主体还是***,而非***、***。***没有和***签订过合同,没有将防火涂料的施工分包给***。2.2021年7月1日,中艺产业园A期10号厂房消防水电、涂料项目工程量申请表是由中艺10号厂房消防水电组***代表消防、水电、涂料向发包方新***公司提出的,经核对该公司工程总监**在该表中书写:工程量属实,请财务审核支付资金。该表中,水电、消防、涂料工程量、工程款是分开的,分别是***班组、***班组、***班组施工完成的。该表证明了***和***一样从事的水电施工是由***分包而来,即跟着***向新***公司提供劳务。原审认定***将案涉涂料施工分包给***错误。3.***不是涂料班组的发包方,不是柯昌命的雇主。涂料班组的工资发放人员管理(包括柯昌命的工资发放)均不是由***负责,原审判决***对柯昌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二、原审基于错误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主张其没有将防火涂料的施工分包给***,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原审卷宗,一审庭审中,***称“是昌建集团让我去干活的,我和昌建集团签订的有消防和水电,消防不是我们干的。……为了方便管理,合同是一个大合同,实际消防不是我们干。”2020年9月25日《水、电、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乙方处系***、***签字。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亦未提出上诉。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娜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