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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297号
原告:传化支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13829X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升学,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石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江奇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7C832X5J,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幢108-4室。
法定代表人:张汝云。
本院在审理传化支付有限公司与之江奇安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传化支付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传化支付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之江奇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传化支付有限公司撤回对之江奇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传化支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乐音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