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105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3年9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钱莲,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02271957********。
申请执行人汪少芬,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委会上村小组***号,身份号码4418231980********。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3********。
申请执行人汪文清,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4********。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钱莲,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02271957********。
申请执行人汪少芬,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委会上村小组***号,身份号码4418231980********。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3********。
申请执行人汪文清,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4********。,
申请执行人钱莲,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02271957********。
申请执行人汪少芬,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委会上村小组***号,身份号码4418231980********。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3********。
申请执行人汪文清,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4********。
申请执行人钱莲,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02271957********。
申请执行人汪少芬,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委会上村小组***号,身份号码4418231980********。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3********。
申请执行人汪文清,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4********。。
申请执行人钱莲,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02271957********。
申请执行人汪少芬,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委会上村小组***号,身份号码4418231980********。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3********。
申请执行人汪文清,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号,身份号码4418231984********。
被执行人深圳市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罗芳路新兴村七层工业厂房3栋四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23023。
法定代表人白善云。
申请执行人***、钱莲、汪少芬、***、汪文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罗劳人仲案(2018)34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97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罗劳人仲案(2018)343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3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罗劳人仲案(2018)343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