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665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福龙路旁恒大时***大厦(东区)7栋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NNC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烁